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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23执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红明申请执行孙万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红明,孙万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23执597号申请执行人赵红明,男,汉族,1962年10月15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执行人孙万豹,男,汉族,1968年3月5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2016)宁0323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宁0323民初947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76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40元,公告费440元,执行费464元,共计39244元。但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孙万豹在你行的账户上有存款,需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万豹在盐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沙窝信用社账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 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杨红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