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62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程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天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