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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某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62号申请执行人程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程某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天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