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3执1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薛某与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13执1198号申请执行人薛某,女,1975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北塘区。被执行人黄某,男,1970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南长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薛某与被执行人黄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3民初3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黄某支付薛某40万元。此款,由黄某于2016年6月底前支付20万元,余款20万元于2016年12月底前付清。如果黄某有一期未按约足额履行,薛某有权对黄某全部剩余未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同时,黄某还需另行支付薛某违约金2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提出撤销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3民初32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慕锡审 判 员 朱维青代理审判员 朱珏轶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吕安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