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财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189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武宝花、马步飞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武宝花,马步飞,王东虎,郭丽红,陈锡中,杨惠英,山西省清徐县瑞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189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并州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003474G。负责人:王军,行长。委托代理人:原万生,山西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雪莲,山西力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宝花,女,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被申请人:马步飞,男,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被申请人:王东虎,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被申请人:郭丽红,女,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被申请人:陈锡中,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被申请人:杨惠英,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被申请人:山西省清徐县瑞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东于镇东高白村旧307国道第二岔路口西,组织机构代码:74105338-8。法定代表人:武宝花,总经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97810.6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王东虎、杨惠英的房产信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东虎位于太原市长风街116号(北美新天地)1幢A座1单元21层2107号(产权证号为:20091015868,如上述证号不准确,按房屋座落查封)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如上述财产不能实现保全目的,查封被申请人杨惠英位于太原市平阳南路151号8幢2单元13层1301号(产权证号为:20121009730,如上述证号不准确,按房屋座落查封)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梁建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 薛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