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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955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民终9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女,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龙,句容市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上诉人高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3民初53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某上诉请求:依法重新分割一审中提出的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发回重审;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王某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仅仅对离婚诉请作出了离婚判决,对证据确凿的夫妻共同财产不予理涉,事实认定不清。王某未参加本案的二审诉讼活动。高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高某与王某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高某与王某于2010年8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共同子女。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2016年10月8日高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句容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按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审理中,王某同意离婚,但陈述双方婚后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认为,良好的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得以维持的基础。本案中,高某、王某夫妻虽自由恋爱、自主婚姻,但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高某起诉离婚,王某也同意离婚,可见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高某要求按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并未提交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证据材料,仅凭双方的一纸协议无法认定双方处分的财产系归是否为共同财产,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暂不理涉。对王某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高某不予认可,且王某也未能向提供证据证明上述债务系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基于双方合意所借,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本庭无法确定,因此,对王某提出的债务不予理涉。若今后双方就夫妻共同财产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另行提起诉讼。判决:一、准予高某与王某离婚;二、驳回高某其他诉讼请求。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高某提出依法分割王某与高某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提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但高某提供的一份夫妻分割财产协议,无法判断协议处分的财产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不予理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高华芳如能够举证确存夫妻共同财产未予分割,可根据相关法律另行提起诉讼。综上所述,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述,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高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守斌审 判 员 谢 铭审 判 员 张玉宽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赵银亭书 记 员 唐亚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