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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4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海军、白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海军,白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4执155号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阜平县阜平镇中兴街,组织机构代码,79843939-6。法定代表人:胡庆社,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郑贵敏,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白海军,男,1975年1月27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执行人:白金梅,女,1973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阜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白海军、白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金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支行的账户:62×××51,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明志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冯建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