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1民初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林强、姜磊诉被告李丹丹、刘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强,姜磊,李丹丹,刘开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1民初777号原告:林强,男,住虎林市虎林镇。原告:姜磊,男,住虎林市虎林镇。被告:李丹丹,女,虎林市虎林镇。被告:刘开峰,男,住虎林市虎林镇。原告林强、姜磊与被告李丹丹、刘开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强、姜磊、被告李丹丹、刘开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强、姜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丹丹、刘开峰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250000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与二原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0月15日至2016年11月6日,二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分四次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共219500元,并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2017年3月20日,被告李丹丹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7年4月5日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50000元整。还款期限已过,二被告以暂时没钱为由一再拖延,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李丹丹、刘开峰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李丹丹向原告林强、姜磊分四次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19500元,有原告提交的四份借款协议可以证明,双方借款合同关系足以认定。双方经结算,被告李丹丹于2017年3月20日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该承诺系李丹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有效,李丹丹应当按照该还款承诺履行还款义务。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二被告家庭共同经营,故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丹丹、刘开峰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林强、姜磊借款本息人民币2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苑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丛义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