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执4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代勇诉马少龙、河南鼎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勇,马少龙,河南鼎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465号申请执行人代勇,男,196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马少龙,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被执行人河南鼎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曹国朋。代勇诉马少龙、河南鼎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9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马少龙、河南鼎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代勇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马少龙、河南鼎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824.7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照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