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24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包妹与上海穗普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童字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妹,上海穗普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童字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4742号原告:包妹,女,196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穗普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美盛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法定代表人:童字奎。被告:童字奎,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原告包妹与被告上海穗普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童字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包妹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包妹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陆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