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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陈鹏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鹏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2002刑初114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鹏,男,1998年3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因涉嫌抢夺罪于2016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逮捕。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未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鹏犯抢夺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俊英、书记员段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5月4日.2016年5月4日,被告人陈鹏伙同董礼(另案)、罗李(另案)等人因无钱买烟,经共谋到烟店抢烟,由汪某某(15岁)负责去抢烟,罗李负责骑摩托车在外等候,其余人望风。当晚被告人董礼、罗李、陈鹏等人来到资阳市雁江区中桥巷“小孙副食店”,陈鹏问汪“敢不敢抢烟来抽”,汪当即回答“敢”,汪便前去叫老板刘澳(15岁)来条中华香烟,在刘澳拿烟时,汪见刘澳随手将一部OPPO牌手机放于桌上,遂将该手机拿起就跑向在外等候的陈鹏骑摩托车逃离现场。被告等人将该OPPO手机拿到当铺当了200元钱,赃款由陈鹏保管,共同挥霍。案发后,陈鹏等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1000元,被害人对此予以了谅解。2、2016年5月4日晚.2016年5月4日晚,被告人陈鹏伙同董礼、罗李等人因第一次未抢到烟,遂继续去抢烟,来到资阳市雁江区凤岭路“刘氏火机”店,以汪某某抢烟,一人骑摩托车接应,其他人望风的方式,由汪某某到店内向老板陈琼芳拿一条中华香烟后,立即拿着香烟跑向在外等候的摩托车并逃走。赃物被陈鹏等人共同挥霍。该条中华香烟零售价500元。案发后,陈鹏等人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480元,被害人对此予以了谅解。3、2016年5月28日晚.2016年5月28日晚,被告人陈鹏伙同董礼、罗李等人在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雄峰烟酒店”,以同样方式抢走被害人毛建辉一条中华香烟,销赃后获款370元,赃款被共同挥霍。该条香烟零售价500元。案发后,陈鹏等人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380元,被害人对此予以了谅解。4、2016年6月1日晚.2016年6月1日晚,被告人陈鹏伙同董礼、罗李等人在资阳市雁江区晨风路“虹虹烟酒副食”店,以同样方式抢走被害人毛华清一条中华香烟,销赃后获款300余元,赃款由陈鹏保管共同挥霍。该条香烟零售价500元。案发后,陈鹏等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损失380元,被害人对此予以了谅解。5、2016年5月.2016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鹏伙同董礼、罗李等人在资阳市雁江区晨风路“晨风车库”副食店,以同样方式抢走被害人李某1、曾强一条中华香烟,销赃后获款300余元,赃款被共同挥霍。该条香烟零售价500元。案发后,陈鹏等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损失380元,被害人对此予以了谅解。6、2016年5月.2016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鹏伙同董礼、罗李等人在资阳市雁江区狮子路“东昇烟酒副食店”,以同样方式抢走被害人江伟一条中华香烟,销赃后获款300余元,赃款被共同挥霍。该条香烟零售价500元。案发后,陈鹏等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损失382元,被害人对此予以了谅解。7、2016年5月23日晚.2016年5月23日晚,被告人陈鹏伙同董礼等人在资阳市雁江区广场路“财富烟酒店”,以同样方式抢走被害人蔡成文一条中华香烟,销赃后获款300余元,赃款被共同挥霍。该条香烟零售价500元。案发后,陈鹏等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损失450元,被害人对此予以了谅解。8、2016年5月底.2016年5月底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董礼、罗李、罗毓阳伙同陈鹏等人在资阳市雁江区滨江东路“承洪副食店”,以同样方式,抢走被害人张某1的娇子锦绣(硬天子)香烟一条,香烟被共同挥霍。该条香烟零售价300元。案发后,陈鹏等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损失275元,被害人对此予以了谅解。9、2016年5月.2016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鹏伙同董礼、罗李、罗毓阳(另案)等人在资阳市雁江区台阳路“李姐副食店”,以同样方式抢走被害人胡志伟中华香烟一条,销赃后获款300余元,赃款被共同挥霍。该条香烟零售价500元。案发后,陈鹏等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损失500元,被害人对此予以了谅解。10、2016年6月8日晚上.2016年6月8日晚上,被告人陈鹏伙同董礼、罗李、罗毓阳等人在资阳市雁江区仁德东路“鸿铭商贸”烟酒店,用同样方法抢走被害人伍明一条宽窄牌香烟。销赃后获款200元,赃款被共同挥霍。该条香烟零售价500元。本院审理期间,陈鹏父母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损失500元,被害人对此予以了谅解。11、2016年6月13日晚上.2016年6月13日晚上,被告人陈鹏伙同罗李、罗毓阳等人在资阳市雁江区滨江东路“天祥副食店”,以同样方式抢走被害人金莲招两条软云烟,销赃后获款300余元,赃款被共同挥霍。该两条香烟零售价460元。案发后,陈鹏等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损失430元,被害人对此予以了谅解。12、2016年6月5日22时.2016年6月5日22时许,被告人陈鹏伙同罗李、罗毓阳、董礼等人在资阳市雁江区和平路“加多宝新鲜屋”副食店,以同样方式抢走被害人刘健一条硬中华香烟,销赃后获款300余元,赃款被共同挥霍。该条香烟零售价500元。案发后,陈鹏等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损失430元,被害人对此予以了谅解。13、2016年6月12日晚上.2016年6月12日晚上,被告人陈鹏伙同罗李、罗毓阳、董礼等人在资阳市雁江区政府东路“永仙副食店”,以同样方法抢走被害人黄义一条玉溪牌香烟,销赃后获款170元,赃款被共同挥霍。该条香烟零售价230元。案发后,陈鹏等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价值200元,被害人对此予以了谅解。14、2016年5月.2016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董礼、罗李伙同陈鹏等人分两批人同时以同样方式抢走资阳市雁江区建设南路一段“江雪烟酒行”的被害人李某2和雁江区建设南路一段“兴隆副食店”的被害人张某2硬中华香烟各一条,销赃后分别获款300余元,赃款被共同挥霍。这两条香烟零售价均为500元。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李某2损失430元,赔偿了被害人张某2损失450元。二被害人均对此予以了谅解。15、2016年6月8日凌晨1时.2016年6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鹏伙同董礼、罗李、罗毓阳等人在资阳市雁江区锦湾大道“金阳旅馆”,以同样方式,抢走被害人阳杨中华香烟一条,销赃后获款300余元,赃款被共同挥霍。该条香烟零售价500元。案发后,陈鹏等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损失500元,被害人对此予以了谅解。16、2016年6月8日晚上.2016年6月8日晚上,被告人陈鹏伙同罗毓阳、罗李、董礼等人在汽车总站附近的资阳市雁江区新骏兴路“亿鑫便民超市”以买烟为由,抢走被害人张恩中华香烟一条,销赃后获款300余元,赃款被共同挥霍。该条香烟零售价500元。案发后,陈鹏等人已经赔偿了被害人损失480元,被害人对此予以了谅解。另查明,被告人陈鹏于2016年6月15日因盗窃被民警抓获后,被行政拘留5日。在讯问过程中,陈鹏主动供述了部份部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其抢夺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陈鹏首先提出犯意并骑摩托车配合实施抢夺,销赃并保管赃款,共同挥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鹏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陈鹏家属退赔了所有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陈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鹏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9月19日止。罚金限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学辉人民陪审员  邱国辉人民陪审员  李勇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梁新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