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灵灵申请宣告张素华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灵灵,张素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民特8号申请人:王灵灵,女,汉族,1981年11月23日出生,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被申请人:张素华,女,汉族,1958年1月27日出生,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勇,男,汉族,1979年4月12日出生,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北碚区。申请人王灵灵要求宣告张素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王灵灵,被申请人张素华的代理人罗云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张素华生于1958年1月27日,与王建华系夫妻关系,二人只育有一女即王灵灵。王建华于2011年4月4日去世。张素华于2016年9月18日-2016年12月6日在天府矿务局总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阿尔茨海默痴呆;2、窦性心动过速;3、陈旧性心肌梗死。王灵灵请求本院宣告张素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王灵灵为其监护人。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委托重庆市法庭科学司法鉴定所对张素华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所于2017年4月10日出具渝法庭【2017】司精鉴字第0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一、被鉴定人张素华患阿尔茨海默痴呆;二、被鉴定人张素华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素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灵灵为张素华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邹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夏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