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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执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梅花与布日玛、杨春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花,布日玛,杨春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921执1242号申请执行人梅花,女,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委托代理人王荣华。被执行人布日玛,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被执行人杨春柳,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梅花与布日玛、杨春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2016)内29民终28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布日玛、杨春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梅花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案被执行人布日玛、杨春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梅花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自力审判员  娜 仁审判员  杨冬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萨日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