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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红武与泸州利新益源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武,泸州利新益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刘红武,男,生于1968年5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泸州利新益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定代表人陈则彬,总经理。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1019000元及利息,尚欠1019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2民初18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何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