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5破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卓利瓷业有限公司、恩平市新域成陶瓷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卓利瓷业有限公司,恩平市新域成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破申1号申请人:河南卓利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豫联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魏大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华松,广东盛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恩平市新域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恩平市沙湖镇蒲桥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黄宗汉,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健慈,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嘉瑜,广东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1月3日,申请人河南卓利瓷业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恩平市新域成陶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恩平市新域成陶瓷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申请人河南卓利瓷业有限公司曾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被申请人恩平市新域成陶瓷有限公司,即(2016)粤0785民初704号一案。在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本院依申请人河南卓利瓷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作出(2016)粤0785执保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恩平市新域成陶瓷有限公司布料机(型号:DH-1750)六台。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判决被申请人恩平市新域成陶瓷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货款2113654.10元给申请人河南卓利瓷业有限公司。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恩平市新域成陶瓷有限公司未依判决向申请人河南卓利瓷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案随后移送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粤0785执655号。上述查封的财物尚未变现,执行程序尚未完毕。另查明,被申请人恩平市新域成陶瓷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0日在恩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从事建筑陶瓷产品、陶瓷原料(不含矿产开采)的生产、销售,注册资本500000元。本院认为,申请人仅提供本院(2016)粤0785民初704号民事判决证明其债权未执行到位,主张被申请人的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申请人对此提出异议,并提供电子缴款凭证、员工工资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正常运营,具有还款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三)项“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的规定,本案所涉的案件正在执行当中,查封的财物尚未变现,未能证明被申请人无法清偿债务。故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恩平市新域成陶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河南卓利瓷业有限公司申请被申请人恩平市新域成陶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两份,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爱武审 判 员 郝登荣审 判 员 姚伟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简碧娴书 记 员 吴美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