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字2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延安启翔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伟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安启翔装饰有限公司,梁伟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字2301号原告延安启翔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丰泽园15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305499906N。法定代表人王永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洋洋,女,汉族,1992年9月14日出生,本科文化,陕西省安塞县人,延安启翔装饰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梁伟强,男,汉族,约40岁,现住址不详。原告延安启翔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伟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梁伟强的准确住址,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梁伟强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应认定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延安启翔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3元,原告延安启翔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拓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