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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余世珍与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横堤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世珍,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横堤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188号申请执行人:余世珍,女,汉族,1951年5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横堤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青菱村村委会办公楼。负责人:余晟,该村民委员会主任。申请执行人余世珍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横堤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余世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横堤村民委员会的安置补偿费人民币12362.3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亚青执行员  彭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雨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