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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巴格那与王雅楠、蔡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巴格那,王雅楠,蔡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948号原告巴格那,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王雅楠,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杭锦后旗。被告蔡奇龙,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杭锦后旗。本院在审理原告巴格那与被告王雅楠、蔡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巴格那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蔡奇龙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巴格那撤回对被告蔡奇龙的诉讼。审判员  潘丽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雷璐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