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2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广州标志运输有限公司与湛江天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贾林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标志运输有限公司,湛江天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贾林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415号原告:广州标志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保税区东江大道455号芙蓉大厦首层133室。法定代表人:刘焰标,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锋,广东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湛江天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宝满村373省道附近原虾场1号平房。法定代表人:贾林虎。被告:贾林虎,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广东华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标志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湛江天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贾林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标志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标志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咏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区颖斯本法律文书于2017年月日送达,送达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