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16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沈阳鹏泰赢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沈阳市皇轩木业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鹏泰赢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沈阳市皇轩木业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6570号原告:沈阳鹏泰赢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西和平村。法定代表人:李小丽,职务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静,系沈阳市于洪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市皇轩木业厂,住所地:新民市胡台镇。经营者:蒋昌土,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鹏泰赢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皇轩木业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鹏泰赢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鹏泰赢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鹏泰赢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赵忠顺人民陪审员 佟丹丹人民陪审员 史晓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李雪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