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邱长平、邱长安诉被告邱长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长平,邱长安,邱长秦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2782号原告:邱长平,男,汉族。原告:邱长安,男,汉族。被告:邱长秦,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长平、邱长安诉被告邱长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长平、邱长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全额退还于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蓓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薛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