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耿奎与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奎,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88号申请执行人耿奎,男,1971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宋军,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耿奎与被执行人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74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措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鲁1002民初5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建涛助理审判员 刘大海助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丛东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