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民终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巴中市兴圣天然气有限公司、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中市兴圣天然气有限公司,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民终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云台街市经贸委办公综合楼。法定代表人:岳红霞,系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中市兴圣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江北白云三梁路府台名居二期2幢F1-1-1。法定代表人:王良春,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滨河玉盘ZB2-11-A1、A2、A3。法定代表人:蔡建国,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中市兴圣天然气有限公司、巴中市正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1902民初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巴中市宏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云审 判 员 肖 强审 判 员 杨璐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法官助理 龚永梅书 记 员 赵灿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