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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3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吴志强与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志强,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770号原告:吴志强,男,汉族,1986年7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坪桥横街谢陈路大公馆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15640M。法定代表人:廖克难,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志强诉被告重庆隆鑫锐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志强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志强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志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瑞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胡晓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