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03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雷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03刑初7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男,1986年8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祁东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祁东县河洲镇。2016年5月3日因犯招摇撞骗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2016年5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犯招摇撞骗罪被羁押23天)。2016年12月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以大祥检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雷某原系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邵阳管理处工作人员。2016年5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雷某利用自己熟悉邵阳管理处宿舍环境的便利,多次采取翻墙爬窗方式进入管理处员工宿舍楼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2016年5月15日左右,被告人雷某通过翻墙攀爬方式进入邵阳高速公路管理处员工宿舍楼,爬窗进入被害人赵某某居住的303室,将房内的四条及另三包“和天下”香烟盗走,变卖后获赃款3200余元;2016年6月底的一天,被告人雷某以同样方式进入邵阳高速公路管理处员工宿舍被害人唐某居住的202室,将房间内的四条“和天下”香烟盗走,变卖后获赃款3040元。2016年7月22日左右,被告人雷某以同样方式进入邵阳高速公路管理处员工宿舍被害人赵某某居住的303室,将房间内的七包“和天下”香烟盗走,变卖后获赃款560元;2016年10月22日晚,被告人雷某以同样方式进入邵阳高速公路管理处,并采取撬开防盗窗的手段进入员工宿舍被害人王某某居住的207室,将房间内的“红米3S”手机,Ipad3平板电脑,三条“和天下”香烟及四瓶茅台酒盗走,香烟变卖后获赃款2490元;2016年11月6日,被告人雷某以同样方式进入邵阳高速公路管理处宿舍楼,然后爬至宿舍顶楼沿排水沟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居住的302室,将房间内的一包“和天下”香烟盗走;之后沿着过道套开被害人唐某居住的202室的密码锁,将房间内的两条另5包“和天下”香烟及两瓶茅台酒盗走,香烟变卖后获赃款2885元;2016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雷某以同样方式进入邵阳高速公路管理处员工宿舍楼,并采取撬开防盗窗的手段进入被害人赵某某居住的303室,将房间内的二条苏烟及一条“和天下”香烟盗走,香烟变卖后获赃款1530元。经鉴定,以上被盗的烟、酒及手机等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1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雷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陈某某等人陈述、证人汪某某、姚某某的证言、发票、指认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雷某的户籍证明等经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雷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其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再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相应的刑罚。被告人雷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及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4刑初204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雷某判决的缓刑;二、被告人雷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连同原犯招摇撞骗罪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一年五个月零七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12月8日止。罚金限被告人雷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肖 为人民陪审员 朱洪辉人民陪审员 张朝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何永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