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某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某印务有限公司,亳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660号原告:锦州某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士富,辽宁融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亳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某。原告锦州某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市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锦州某印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某印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94元,由原告锦州某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马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