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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行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杨业沛欧阳海与奉节县白帝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业沛,欧阳海,奉节县白帝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236行初46号原告:杨业沛,男,生于1956年1月2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欧阳海,男,生于1949年2月26日,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奉节县白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奉节县白帝镇浣花居委会2社。法定代表人:王安兴,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业沛、欧阳海诉被告奉节县白帝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杨业沛、欧阳海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业沛、欧阳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业沛、欧阳海撤回对被告奉节县白帝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杨业沛、欧阳海负担。审 判 长  李兰兰代理审判员  费明军人民陪审员  卢先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