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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6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孟瑞丽与傅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瑞丽,傅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87号之一原告:孟瑞丽,女,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红厂,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鹏飞,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孟瑞丽诉被告傅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孟瑞丽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瑞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瑞丽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勇审判���员贾国庆人民陪审员  姜西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罗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