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6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孟瑞丽与傅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瑞丽,傅鹏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687号之一原告:孟瑞丽,女,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红厂,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鹏飞,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孟瑞丽诉被告傅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孟瑞丽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瑞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瑞丽负担。审 判 长 王志勇审判���员贾国庆人民陪审员 姜西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罗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