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原告黑龙江名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郝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名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郝淑华,张庆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445号原告黑龙江名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众职务,经理委托代理张庆伟,系黑龙江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淑华,女,1960年5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名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郝淑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后,逾期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高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胡香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