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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民初6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杨理刚与周向求、曾碧月、怀化雄风共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雄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周向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理刚,怀化雄风共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周向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668号之一申请人杨理刚。被申请人怀化雄风共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怡桃。被申请人周向求。原告杨理刚与被告周向求、曾碧月、怀化雄风共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雄风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周向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理刚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补充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周向求名下位于怀化市鹤城芷江路怀化新商城13栋1304房(预售合同号码2009007413-13)、怀化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金海名苑8栋101房(预售证号2013-0032)以及9栋1504和1304房(预售证号2013-0033)进行查封,担保人怀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担保书(编号【2017】怀非融资担字第【002-B】号)为申请人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理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向求名下位于怀化市鹤城区芷江路怀化新商城13栋1304房(预售合同号码2009007413-13)、怀化金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金海名苑8栋101房(预售证号2013-0032)以及9栋1304和1504房(预售证号2013-0033)。上述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查封财产由使用权人保管,允许使用,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宏勇人民陪审员  陈方长人民陪审员  向莱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雷金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