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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民初3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代启芳与常立海、王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启芳,常立海,王仕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3829号原告代启芳,女,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常立海,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王仕强,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启芳与被告常立海、王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启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淑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邵秋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