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3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代启芳与常立海、王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启芳,常立海,王仕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3829号原告代启芳,女,195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常立海,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王仕强,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启芳与被告常立海、王仕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启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淑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邵秋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