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人民政府与刘玉才、刘玉娥、王平均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人民政府,刘玉才,刘玉娥,王平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6民初475号原告: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图县。法定代表人:姜品晨,镇长。委托代理人:韩万欣,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玉才,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告:刘玉娥,女,197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告:王平均,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人民政府诉被告刘玉才、刘玉娥、王平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人民政府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高万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贾志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