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杨中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杨中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杨中霞,女,1974年2月11日出生,天津市河北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城支行与杨中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590917.55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590917.55元。现已经进行两次银行查询确认银行账户无存款,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景长审判员 张伯虎审判员 李庆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艾文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