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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民辖终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元谋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云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阳某某、原审被告江西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元谋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元谋大商汇项目部、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元谋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阳某某,江西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元谋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元谋大商汇项目部,张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辖终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元谋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洪兵,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楚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某某。原审被告:江西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传庆。原审被告:元谋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元谋大商汇项目部。原审被告:张某。上诉人元谋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阳某某、原审被告江西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元谋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元谋大商汇项目部、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4民初224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元谋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实际供货人是云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为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阳某某不是实际供货人,与本案没有实际联系。《钢材买卖合同》中约定“由乙方指定收款人户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的管辖条款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该约定无效,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云南省楚雄州元谋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6月22日,江西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受人)、云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卖人)、元谋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人)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张某为江西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江西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指定廖水清为收货人,云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指定阳某某为唯一收款人,元谋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张某对江西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本合同下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合同第十条还对争议处理方式进行了约定“协商不成,由乙方指定收款人户籍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并加盖了三方的公章,张某作为江西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签名。合同签订后,云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数次向江西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元谋金汇大商汇二期项目送货,《销货清单》载明阳某某制单,廖水清为收货人。阳某某提供了其与云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在2016年6月15日签订的《挂靠协议书》及2016年9月15日向云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交纳15000元挂靠费的《收据》,该《挂靠协议书》和《收据》均加盖了云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印章。张某出具书面《证明》,该《证明》证实张某为江西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元谋金汇大商汇城市综合体第二阶段工程项目负责人,并多次与阳某某磋商,双方达了钢材买卖意向。由于江西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阳某某为个人,不能开具税务发票,所以双方口头约定由阳某某挂靠在云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下,并以云南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江西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指定阳某某为唯一收款人,阳某某为江西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元谋金汇大商汇城市综合体第二阶段工程项目所需钢材的实际供货人。江西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一直未对《钢材买卖合同》中的约定管辖条款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张某为江西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元谋金汇大商汇城市综合体第二阶段工程项目负责人,代表江西省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购买钢材并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其出具的《证明》又与《销货清单》、《挂靠协议书》、《收据》能相互印证,可以初步证实阳某某为钢材的实际供货人,与本案的权利义务有实际联系。《钢材买卖合同》中约定管辖条款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该约定管辖有效。阳某某的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东县,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转接下页)(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贺清生审判员  周永洲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翟梦雅打印责任人:翟梦雅 校对责任人:龙 飞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