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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3民初18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胡斌与黄洋、黄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斌,黄洋,黄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03民初18218号原告:胡斌,男,197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龙、严璐德,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洋,曾用名晓洋,男,1975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黄秀明,女,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现下落不明,原告胡斌与被告黄洋、黄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7年1月22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胡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璐德、被告黄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秀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洋、黄秀明共同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7月8日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11月22日为134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黄洋、黄秀明承担;3、黄洋、黄秀明向胡斌支付财产保全费3192元。2017年4月28日,原告当庭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诉讼费包含公告费500元,同时,也撤回了第三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8日,黄洋因临时急用需要向胡斌借款400000元,约定年利率20%,当日,胡斌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黄洋支付了400000元。2016年1月21日,黄洋与胡斌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约定2016年2月7日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如未依约还款,则除了支付80000元违约金外,还应支付利息,并按逾期(2015年7月8日起算)每天2‰的标准支付罚息。还款期限届满后,黄洋并未依约还款。胡斌于2017年1月27日因本案诉讼支出公告费300元。前述借贷发生在黄洋与黄秀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黄秀明应承担共同还款之责。黄洋辩称,1、对胡斌的诉讼请求及其事实与理由均没有意见。2、希望能与胡斌达成调解,黄洋对外的债权暂未能实现,故请求可宽限至2017年11月底。黄秀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予任何形式的答辩,应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在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形下,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银行流水记录、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其审查处理结果、公告费发票以及法庭记录等证据,对胡斌所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之债,受法律保护。首先,胡斌提供的借条和银行流水记录能够共同证明其与黄洋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黄洋经其催讨后未归还借款,已构成违约,胡斌诉求其偿还尚欠本金以及为实现债权合理支出的公告费,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可予支持。其次,关于利息,双方约定的20%年利率加上逾期每日2‰违约金已超过法律保护限度,胡斌起诉时自行调整为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息,于法不悖,可予照准。再次,黄洋与黄秀明系夫妻关系,前述债务发生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案并无证据表明双方有约定该债务为黄洋的个人债务,故本院认定该笔债务仍为二人夫妻共同债务。胡斌诉求黄秀明对上述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黄洋、黄秀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胡斌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7月8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黄洋、黄秀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胡斌公告费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149元,由黄洋、黄秀明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江玉华审 判 员  旷洁玉人民陪审员  王振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 记员  郑茹岚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