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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2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蒋金来、龙岩市星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金来,龙岩市星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593号申请人:蒋金来,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荣,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玉春,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龙岩市星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工业西路68号核心区4-8地块A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8461679Y。法定代表人:李文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蒋金来与被申请人龙岩市星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蒋金来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龙岩市星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闽F×××××、闽F×××××大型汽车,并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蒋金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龙岩市星宇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闽F×××××大型汽车、闽F×××××大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赖芳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黄仙媛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