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40民初2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重庆精信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与秦湖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精信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秦湖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2696号原告:重庆精信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人民街1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693947386B。法定代表人:刘学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柳,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湖川,男,1973年1月2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重庆精信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秦湖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重庆精信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精信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精信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00元,减半收取1270.00元,由原告重庆精信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 伟人民陪审员 任文生人民陪审员 冉龙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陈燕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