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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执恢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中纺天源(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第二毛条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纺天源(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市第二毛条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435号申请执行人:中纺天源(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31号蓬仁园2-A-901号。法定代表人:江又成,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第二毛条厂,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南河镇。法定代表人:刘全麟,厂长。申请执行人中纺天源(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第二毛条厂债务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3)二中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索世宁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张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姚易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