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刘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刘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915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刘娇,女,1997年1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信宜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信宜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同年2月15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5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9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刘娇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广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刘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1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张刘娇受雇在中山市三乡镇平南村鸿艺玩具厂工作期间,在厂门口处见到被害人曾某上衣左边口袋的VIVOX7牌手机露出一半,便起贪念,趁曾某不注意,右手伸进曾某的上衣左边口袋扒窃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1700元),后藏匿于其宿舍床位的床头处。2017年1月8日上午10时许,曾某在该厂内发现张刘娇正在使用其被盗手机后报警。随后,接警赶来的公安人员将张刘娇抓获并缴回上述手机。归案后,张刘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破案后,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后曾某书面谅解张刘娇。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刘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刘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张刘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刘娇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张刘娇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张刘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偏重,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刘娇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佑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梅卓键沈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