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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8财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李晓霞与师伟杰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晓霞,师伟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8财保19号申请人:李晓霞。被申请人:师伟杰。申请人李晓霞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师伟杰驾驶(池秀廷所有的)晋A×××××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张小亮所有的晋A×××××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晓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师伟杰驾驶(池秀廷所有的)晋A×××××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张小亮所有的晋A×××××号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彦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张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