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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廖萍与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萍,李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1066号原告廖萍,女,198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李静,男,198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赤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萍诉被告李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萍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实收50元,由原告廖萍负担。审判员  魏清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谢 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