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民终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班显祥与东丰县东丰镇青龙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班显祥,东丰县东丰镇青龙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民终42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班显祥,男,住东丰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丰县东丰镇青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东丰县。法定代表人:张斌,该村村主任。上诉人班显祥因与被上诉人东丰县东丰镇青龙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7)吉042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班显祥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班显祥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班显祥撤回上诉。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7)吉0421民初18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5.00元,减半收取227.50元,由上诉人班显祥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芳松审判员 崔 鹏审判员 朱新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曹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