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9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田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836号原告:田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迎新,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女。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田某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且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田某负担。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赵国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