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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16

案件名称

谯松与廖海军、王阿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谯松,廖海军,王阿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2号申请执行人:谯松,男,生于1979年12月29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廖海军,男,生于1978年10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王阿丽,女,生于1982年10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谯松与被执行人廖海军、王阿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廖海军、王阿丽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义海审判员  吴 志审判员  王体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刘仕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