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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02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席娜、黄文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席娜,黄文武,黄文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1772号申请人:席娜,女,1991年12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申请人:黄文武,男,1974年11月17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黄文云,女,1977年6月8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席娜诉被申请人黄文武、黄文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或冻结申请人席娜所有的位于宜春市灵泉巷1号3栋6层1单元501室(房产证号:宜房交转字第××号)房屋的拆迁安置房票或拆迁安置款,申请人席娜以其在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为此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席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或冻结申请人席娜所有的位于宜春市灵泉巷X号X栋X层X单元X室(房产证号:宜房交转字第××号)房屋的拆迁安置房票或拆迁安置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则丧失申请复议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易绪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代书记员 黄玉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