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四川兴远翔海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恒日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兴远翔海科技有限公司,四川恒日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044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兴远翔海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川恒日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四川兴远翔海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恒日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四川恒日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四川恒日天然气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旌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苏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