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321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温焕棠与满显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焕棠,满显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321民初5号原告:温焕棠,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永波,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满显尚,男,197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原告温焕棠与被告满显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温焕棠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法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焕棠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冯得兴审 判 员 甘新林人民陪审员 陈西桂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 记 员 欧紫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