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3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开封市国信投资有限公司与朱小宽、赵新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封市国信投资有限公司,朱小宽,赵新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727号原告开封市国信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清国。被告朱小宽,男,汉族,1983年1月20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赵新彬,男,汉族。1975年7月9日生,住顺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开封市国信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小宽、赵新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开封市国信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清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小宽、赵新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开封市国信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清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开封市国信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小宽、赵新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开封市国信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孟静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