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102民20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鸿绩建材与王传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鸿绩建材,王传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2097号之一原告:鸿绩建材,经营场所西藏拉萨市天海建材市场壹幢***号。经营者:彭建平,男,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经商,现住拉萨市天海建材市场*栋*号,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蔚冰,北京市京师(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普穷,北京市京师(拉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传兵,男,汉族,1970年6月30日出生,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原告鸿绩建材与被告王传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原告鸿绩建材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鸿绩建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鸿绩建材撤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计705元,由鸿绩建材负担。审判长 廖 锐审判员 索朗普支审判员 尼玛卓嘎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