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藏0102民20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鸿绩建材与王传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鸿绩建材,王传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02民2097号之一原告:鸿绩建材,经营场所西藏拉萨市天海建材市场壹幢***号。经营者:彭建平,男,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经商,现住拉萨市天海建材市场*栋*号,身份证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蔚冰,北京市京师(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普穷,北京市京师(拉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传兵,男,汉族,1970年6月30日出生,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原告鸿绩建材与被告王传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原告鸿绩建材于2018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鸿绩建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鸿绩建材撤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计705元,由鸿绩建材负担。审判长 廖  锐审判员 索朗普支审判员 尼玛卓嘎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高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