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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6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杨某申请执行与王某、彭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王某,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6执18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彭某,男,汉族。申请人杨某申请执行与王某、彭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6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杨 泓执行员 :陈冠仰执行员 :李孟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李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