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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001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徐文飞与刘发功、邢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飞,刘发功,邢绥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181-1号申请执行人徐文飞,男,汉族,绥德县张家砭乡问沟村人,住绥德县名州镇田苑家园。被执行人刘发功,男,汉族,绥德县张家砭乡邢家塬村村民,住本村。被执行人邢绥利,男,汉族,绥德县张家砭乡邢家塬村村民,住本村。本院在执行徐文飞与刘发功、邢绥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发功在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账号/卡号内有存款。现因执行需要,需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发功在陕西绥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关支行账号/卡号内的存款(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书记员  王 璐 搜索“”